(2017)鄂0624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武汉金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洪涌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阳洪涌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82号原告:武汉金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3号滨江苑三期(漓江楼)7栋3单元3层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623092351。法定代表人:夏守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军,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洪涌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九集木林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635112621。法定代表人:陶从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金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洪涌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金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武汉金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兢人民陪审员 刘厚全人民陪审员 杨平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