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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与贾维忠、陈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贾维忠,陈桂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1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负责人:刘奇,该行行长。被告:贾维忠,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陈桂梅,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与被告贾维忠、陈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斯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