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贺昌论与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季午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昌论,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季午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077号原告:贺昌论,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季午阳。被告:季午阳,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贺昌论诉被告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季午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4���21日,贺昌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贺昌论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