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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215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水珍申请贾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水珍,贾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215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水珍,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被执行人:贾光香,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本院在执行彭水珍与贾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吉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