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215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水珍申请贾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水珍,贾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215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水珍,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被执行人:贾光香,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本院在执行彭水珍与贾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吉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