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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正宁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李麦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宁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李麦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5民初414号 原告:正宁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宁县货运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姬宗儒,任公司经理。 被告:李麦彩。 正宁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李麦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正宁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宁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宁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正宁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永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艺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