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晓意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晓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833号罪犯徐晓意,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晓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0356.77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9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1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晓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徐晓意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晓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晓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徐晓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晓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