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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6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广健与王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健,王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858号原告:刘广健,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岛智汇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路8号1903户。法定代表人:王彤,总经理。被告:王彤,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光善,男,1951年6月11日生,汉族。原告刘广健诉被告青岛智汇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彤、被告王光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刘广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健撤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89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丽萍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人民陪审员  张东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冷宣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