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万书华与陈红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书华,陈红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489号原告:万书华,男,生于1970年11月26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农民,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政,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海东,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红生,男,约42岁,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咸丰县。原告万书华与被告陈红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万书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万书华自愿撤回对陈红生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书华撤回对陈红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万书华负担。审判员 谭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