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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喜云与杨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云,杨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387号原告张喜云,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卓资县。被告杨泽林,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张喜云诉被告杨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张喜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计1526元,由原告张喜云负担。审判员  高彦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