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方斯核、吴树活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斯核,吴树活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斯核,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雄,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树活,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尤溪县。上诉人方斯核因与被上诉人吴树活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斯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雄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树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斯核上诉请求:1.撤销三元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吴树活一审的诉讼请求。2.由吴树活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吴树活明显存在违约行为,其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到公司与方斯核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交接手续,也没有按时支付转让费,所以方斯核无需返还定金。方斯核不存在违约行为,吴树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吴树活未作答辩。吴树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方斯核返还定金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8日,吴树活与方斯核协商将全峰宅急送快递经营点转让给吴树活经营,转让价100000元,最后转让期限为2016年10月31日。当日,吴树活向方斯核支付定金20000元,由方斯核出具收条。但方斯核至今仍无法将全峰宅急送快递经营点转让给吴树活,根据双方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方斯核应当还给吴树活定金20000元,同时另需赔偿吴树活2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8日,吴树活向方斯核支付定金20000元,由方斯核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兹收到吴树活付转让全峰宅急送快递定金贰万元整(20000元)。付款人吴树活违约定金不予退回,收款人方斯核违约按贰万元赔偿。最后期限10月31日。收款人:方斯核2016.10.18”。当日,双方口头约定,转让费100000元,包含宅急送押金50000元、全峰快递押金20000元。尔后,方斯核接纳吴树活一起帮忙经营快递业务。10月30日左右,方斯核草拟了宅急送全峰快递转让协议,之后,双方因先签协议、办理加盟合同还是先付转让款发生争执。吴树活曾因转让事宜报警,转让协议至今未签订。一审法院认为,吴树活交付定金,方斯核出具收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收条中记载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性质,是双方为了阻止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再向其他人协商此事,且应当履行进一步洽谈合同,进而最终签订合同的保证。定金交付后,吴树活与方斯核一起从事快递业务,双方均对完成转让进行了前期准备,但双方在商谈转让合同的具体内容时,因转让款何时支付等问题有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未能形成完整的转让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单方面拒绝签订转让合同的情形。双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存在违约情形,也与事实不符。因此,虽然吴树活与方斯核未签订合同,但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故吴树活按定金罚则,要求方斯核赔偿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方斯核应当退还吴树活定金。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判决:一、方斯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吴树活定金20000元;二、驳回吴树活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吴树活负担200元,方斯核负担2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方斯核对于一审查明的部分事实有异议:1.转让费10万元中,包含宅急送押金5万元、全峰快递押金2万元及保证金5000元;2.双方并非因“先签协议、办理加盟合同还是先付转让款发生争执”,而是吴树活未按约定的时间办理转让交接事宜。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方斯核是否应退还吴树活定金2万元。本院认为,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从涉案《收条》所载明的内容看,双方当事人曾就转让全峰、宅急送快递业务事宜进行磋商,方斯核于2016年10月18日收取吴树活交付的定金,此时,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快递业务转让协议,对于转让费用、权利义务、交接方式等最终明确双方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均未作出约定。同时,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方斯核意图转让相关快递业务代理权的行为在收取定金之时已为授权方所同意。因此,该定金系为了保证、促成转让协议正式订立而交付的,属于立约定金。立约定金的作用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而主合同签订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对合同自愿原则作了规定,立约定金违约的归责原则也应遵从民事活动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未能在《收条》确定的最后期限签订协议、办理移交事务,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哪一方的原因导致转让协议无法签订,故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方斯核应退还吴树活交付的定金2万元。综上所述,方斯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方斯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瑞  峰审 判 员 吴  良  盛代理审判员 黄  莉  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月虹(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