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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一武与寇含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武,寇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一武,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寇含华,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王一武与寇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一武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