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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刘君与被申请人周玉延,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延,张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71号申请保全人:刘君,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东地北路54号2号楼3单元302号。被申请人:周玉延,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东方家园2号楼1单元302号。被申请人:张玉芳(系周玉延之妻),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东方红路东方家园2号楼1单元3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刘君与被申请人周玉延,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933号之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玉延名下银行存款1968.34元,冻结被申请人张玉芳名下银行存款1819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