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武夷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夷山岩雾茶业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古越部落名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夷山岩雾茶业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古越部落名茶有限公司,武夷山格致茶业有限公司,邱华文,罗彩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438号之一原告:武夷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杜勇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蕾,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夷山岩雾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邱华文。被告:武夷山市古越部落名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徐颖刚。被告:武夷山格致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鲍崇胜。被告:邱华文,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旅游度假区。被告:罗彩平,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旅游度假区。原告武夷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岩雾茶业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古越部落名茶有限公司、武夷山格致茶业有限公司、邱华文、罗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1个月。原告武夷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夷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17元,减半收取计800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