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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红献与襄城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红献,襄城县国土资源局,孙国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002行初106号原告邢红献,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襄城县烟城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雪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彩云,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存贞,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国超,男,汉族,1962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树林,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红献诉被告襄城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孙国超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邢红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襄城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红献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武子审 判 员  佘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恒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