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6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钱某某诉瑞安市某某机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瑞安市某某机具有限公司,钱某某,瑞安市某某机具有限公司,钱某某,瑞安市某某机具有限公司,钱某某,瑞安市某某机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545号原告:钱某某。被告:瑞安市某某机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瑞安市某某机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以双方协商和解、意见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钱某某承担。审判员 简建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徐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