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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山西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交隧道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242号原告:山西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东村后街10号,工商注册号:140100200439812,法定代表人:范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建光,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隧道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126号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97404581M。法定代表人:张战凯。原告山西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隧道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山西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15元,减半收取计5807.50元,由原告山西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细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定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