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曲景财与石彦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景财,石彦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3018号原告:曲景财,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燕,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彦才,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系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曲景财与被告石彦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景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景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都兴慧审 判 员 高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胜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