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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民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安支行与高安市华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胡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安支行,高安市华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胡XX,葛洪萍,胡伟,汪彤兰,武和平,兰淑华,胡国华,毛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初10号之一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626454XB。负责人:邹志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新龙,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良,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安市华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674687287。法定代表人:陈训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奔,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XX,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葛洪萍,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胡伟,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汪彤兰,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武和平,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兰淑华,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胡国华,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毛丽娟,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安支行与被告高安市华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胡XX、葛洪萍、胡伟、汪彤兰、武和平、兰淑华、胡国华、毛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安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安支行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2400元减半收取计27120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巢澍望代理审判员  袁飞云代理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幸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