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彭名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名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380号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和平西路176号。法定代表人:蒋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云福,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名喜,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4日,现住明月景城。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名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