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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5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韩晓文与曹美荣、田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文,曹美荣,田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563-2号原告:韩晓文,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曹美荣,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田帅,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曹美荣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田帅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2月7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56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曹美荣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田帅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4月25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曹美荣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田帅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