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长沙市方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方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23号原告:长沙市方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开发区东升路。法定代表人:周石林。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发区三一大道237号阳光大厦2栋20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原告长沙市方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沙市方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方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长沙市方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纳人民陪审员 游超行人民陪审员 柳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