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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兴与被告文光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文光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095号原告:陈兴,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高场镇。被告:文光陶,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诉被告文光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原告陈兴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陈兴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显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世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