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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云花与被告黄茂、蒙月英、高月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花,黄茂,蒙月英,高月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3民初100号原告:黄云花,女,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作疃乡邱滩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东台村。被告:黄茂,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作疃乡邱滩村人,现住该村。(系黄云花伯父)被告:蒙月英,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作疃乡邱滩村人,现住该村。(系黄云花伯母)被告:高月英,女,193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作疃乡邱滩村人,现住该村。(系黄云花奶奶)原告黄云花与被告黄茂、蒙月英、高月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云花、被告蒙月英、高月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黄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座落于广灵县作疃乡邱滩村的五间正房及西下房五间(西邻街道,东邻黄茂、黄月英的住房)归其所有。事实和理由:2004年底,黄云花的父亲黄胜因交通事故死亡。黄胜的父亲黄贵连、母亲高月英于2005年3月18日将老两口所有的座落于广灵县作疃乡邱滩村的正房五间及紧挨正房的五间西下房赠与黄云花所有,当时黄胜父母让本村村民邱成德执笔给黄云花写了契约,黄贵连在契约上签了字,并有村民邱成功、黄礼、黄桂元证明。三四天后,黄云花跟随母亲搬到作疃西堡村居住,可是没想到,黄云花搬出不到两个月,黄茂、蒙月英在未经黄云花同意的情况下,就强占黄云花的五间正房及西下房,黄云花多次要求黄茂、蒙月英搬出,但黄茂、蒙月英一直强行占有,不予搬出。2017年正月,黄云花再次找到黄茂、蒙月英,要求从房子搬出,黄茂、蒙月英不仅不搬,而且蒙月英还出手殴打了黄云花,后黄云花报警,并住广灵县人民医院救治。综上所述,黄云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黄云花的诉讼请求。黄茂辩称,黄云花持有的赠与契约是假的,契约上的三个证人都与黄云花有亲属关系,黄云花诉争的房屋,黄茂父亲黄贵连、母亲高月英于2005年3月27日写下契约赠与给了黄茂,黄云花为要房屋,多次带领社会上的人闯入黄茂家,而且还踢伤了黄茂的腰部,现黄茂要求黄云花赔偿8万元医疗费。此外,黄云花无中生有,编造假证人,黄茂要求在民事判决后,将此案移交刑事审判庭,对黄云花给予刑事处罚。蒙月英辩称,黄云花诉争的房屋是公公黄贵连和婆婆高月英的,现蒙月英和高月英在居住,高月英不让蒙月英居住,蒙月英就搬出。房子不是黄云花的,高贵连去世后,房子应归高月英所有,蒙月英不同意房子归黄云花所有。高月英辩称,黄云花是在无理取闹,黄云花称黄贵连、高月英将房子赠与��黄云花,可高月英并不知情。黄云花诉争的房屋,是高月英和黄贵连的共同财产,黄贵连去世,房产应归高月英所有,请法院驳回黄云花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黄云花诉求的房屋是否归其所有,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黄云花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为:1.契约一份。证明黄贵连、高月英把其共同所有的四间正房、一间宅基地及五间西下房赠与给黄云花;2.作疃乡邱滩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黄云花曾在诉争的房屋居住过。蒙月英、高月英对黄云花提供的两份证据都不认可,认为写该契约时高月英和黄茂都不在场,也不知情,契约是黄云花的亲属写的虚假契约。对邱滩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高月英认为该证明没有书写人的签字,持有异议���本院对黄云花提交的赠与契约进行了审查,契约上有黄贵连的签字和捺印,没有高月英的签字、捺印。本院认为,黄云花诉争的房屋,系高月英和黄贵连的共同财产,且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黄云花提供的赠与契约系黄贵连对其和高月英的共同财产进行单方赠与,自始未得到权利人高月英的追认,故本院对该赠与契约的效力不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黄贵连赠与黄云花的房屋,属将其和��月英共同共有的财产在未经高月英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处分,本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对黄云花提供的邱滩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因与黄云花提供的赠与契约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蒙月英提供的财产转让证明。证明黄云花诉争的房屋归黄茂所有,因该证明上只有高月英的签字和捺印,而没有黄贵连的签字、捺印,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高月英提供的地契。证明黄云花诉争的房屋是高月英和黄贵连的共同财产,因本院不确认黄云花提供的赠与契约的合同效力,故对该证据抗辩黄云花诉讼请求的效力,本院确认成立。本院认为,黄云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黄贵连的赠与契约,但该契约不具有合同效力。黄贵连赠与黄云花的房屋,属其和高月英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与时未经过高月英同意,本院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故本院对黄云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黄茂要求黄云花赔偿8万元医疗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黄云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云峰人民陪审员  苏拥军人民陪审员  杜进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彬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