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升诉被告许建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升,许建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301号原告:张志升,男,汉族,住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含杰,甘肃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刚,男,汉族,华池县。原告张志升诉被告许建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盈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