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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升诉被告许建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升,许建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301号原告:张志升,男,汉族,住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含杰,甘肃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刚,男,汉族,华池县。原告张志升诉被告许建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盈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