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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伟与邢新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邢新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513号原告陈伟,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邢新顶,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陈伟与被告邢新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新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诉称,2015年1月,被告以工程工地用钱为名,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几个月后就还款。但至2017年1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只同意将原借条作废,另行出具借条一份。原告认为,被告已失去诚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邢新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以承包的工地用钱为名,向原告陈伟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予偿还。2017年1月31日,被告邢新顶将原借条收回(作废),向原告陈伟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伟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邢新顶2017年1月31日”。出具借条后,原告找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仍未偿还。原告遂于2017年2月3日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陈伟提交的被告邢新顶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等书面证据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邢新顶于2017年1月31日向原告陈伟出具了借款50000元的借条,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基于此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邢新顶应按照双方约定清偿全部债务。被告邢新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权利,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邢新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陈伟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邢新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上官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 国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鑫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