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筑都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筑都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荣昌路318号4幢4006室。法定代表人:陈爱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筑都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8幢M18室。法定代表人:李彬,总经理。原审被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华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钟毅。上诉人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非独立法人,应按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