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6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卡小红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卡小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6刑初36号公诉机关美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卡小红,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以美检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卡小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琳、书记员沈培石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卡小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9日、10月25日,马卡小红在佐戈依达乡街道向吸毒人员吉则某某分别贩卖了价值150元、14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10月15日、18日,马卡小红在老乡政府旁边厕所向吸毒人员阿罗某某分别贩卖了价值100元、2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10月20日,马卡小红在其家的楼梯处向阿罗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10月25日19时左右,民警在佐戈依达乡街道将吸毒人员吉则某某查获,在其身上查获出一个零包毒品海洛因,经吉则吉哈交代该零包毒品海洛因是2016年10月25日从马卡小红手中购得,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2015年3月9日,马卡小红在自己租住的房屋里,向一名陌生彝族男子贩卖了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3月11日,她在自己租住的房屋里,向该名陌生彝族男子和另一名吸毒人员贩卖了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当场被民警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白色固体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8.2克,经鉴定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卡小红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卡小红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2015年3月9日贩卖毒品给一名陌生彝族男子不是事实,辩称自己根本不在场。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0月19日、10月25日,马卡小红在佐戈依达乡街道向吸毒人员吉则某某分别贩卖了价值150元、140元的毒品海洛因。二、2016年10月15日、18日,马卡小红在老乡政府旁边厕所向吸毒人员阿罗某某分别贩卖了价值100元、2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10月20日,马卡小红在其家的楼梯处向阿罗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三、另查明,被告人马卡小红因在2015年3月1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外衣口袋搜出毒品可疑物8.2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贩卖毒品,因马卡小红处于妊娠期于2015年3月11日美姑县公安局美公(禁)取保候字(2015)18号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美姑县公安局美公(禁)解保字(2016)5号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上述犯罪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卡小红具有完全刑事能力;2.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3.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证实对被告人马卡小红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4.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马卡小红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5.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物品称量记录及指认照片,扣押清单,上交毒品清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马卡小红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的吉则某某身上搜出零包毒品,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固体中检出海洛因;2015年3月11日,她在自己租住的房屋里被民警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白色固体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8.2克,经鉴定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6.吸毒人员吉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6年10月19日、10月25日在佐戈依达乡购买了价值150元,140元的毒品海洛因。证实了2016年10月22日,马卡小红在家中向其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晚19时吉则某某被民警在佐戈依达乡街道抓获,在其身上查获出一个零包毒品海洛因,经凉山州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在对编号为1号至12号的不同女性免冠正面照片辨认时,吉则某某辨认出3号(被告人马卡小红)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7.吸毒人员阿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了2016年10月15日、18日,马卡小红在老乡政府旁边厕所向吸毒人员阿罗某某分别贩卖了价值100元、200元的毒品海洛因;证实了2016年10月20日,马卡小红在其家的楼梯处向阿罗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在对编号为1号至12号的不同女性免冠正面照片辨认时,阿罗某某辨认出3号(被告人马卡小红)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8.被告人马卡小红的供述:2015年3月11日,她在自己租住的房屋里,向该名陌生彝族男子和另一名吸毒人员贩卖了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当场被民警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白色固体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8.2克,经鉴定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9.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马卡小红在侦察阶段的供述自愿自然。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卡小红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基本无异议,能如实供述,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卡小红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海洛因进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卡小红在庭审过程中对2015年3月9日没有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一个陌生彝族男子的辩解,公诉机关指控没有相关证据所证实,不能形成证据链,故对被告人马卡小红的辩解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向二名陌生彝族男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只有被告人的供述,系孤证,因此该项指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卡小红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行为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卡小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二、对被扣押在美姑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的人民币410元依法予以没收。三、对被扣押在美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8.2克毒品海洛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山 云审 判 员 乃古子黑人民陪审员 马海乌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吉说伟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