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覃友祯、邱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友祯,邱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覃友祯,男,1962年12月18日生,壮族,农民,住东兰县。被执行人邱姚,女,1997年5月22日生,汉族,务工,住天峨县。申请执行人覃友祯与被执行人邱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0日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峨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一项确认被告(被执行人)邱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申请执行人)覃友祯1万元;调解书第二项确认被告(被执行人)邱姚自2015年1月起每月偿还原告(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2016年8月31日还清4万元止。因被执行人邱姚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覃友祯同意被执行人邱姚于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元,共计4500元;二、自2018年1月起,被执行人邱姚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元,直至调解书确认的欠款数额还清为止;三、被执行人自愿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四、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追究其拒不履行法律责任。据此,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应终结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执1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汉昌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图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