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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宇与范江雷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范江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990号原告:孙宇,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范江雷,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孙宇与被告范江雷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孙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号房屋过户房屋产权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份因原告欲购买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号房屋,被告为套取其公积金账户款项,主动要求为原告贷款。后双方口头协商以被告及原告女儿名义买房,以被告名义贷款,原告负责全部出资和偿还房屋贷款以及承担与房屋有关的费用等,房屋产权属于原告。2016年5月原告已入住涉案房屋,2016年6月28日原、被告又签订《合作买房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系以原告女儿名义购买,所有产权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而被告拒绝办理,故成讼。被告范江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房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