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勇文、陈香云与被执行人王立胜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文,陈香云,王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40号申请执行人:孙勇文,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北五里村。申请执行人:陈香云,女,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北五里村。被执行人:王立胜,男,1977年11月0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大曹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勇文、陈香云与被执行人王立胜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