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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于春洋与贾胜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洋,贾胜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48号原告于春洋,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贾胜利,男,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洋与被告贾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春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东升陪审员  冀振北陪审员  刘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