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于春洋与贾胜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洋,贾胜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48号原告于春洋,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贾胜利,男,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洋与被告贾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春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东升陪审员 冀振北陪审员 刘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