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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淅川县电业局袁中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淅川县电业局,袁中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程春涛,行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中告,董事长。被执行人:淅川县电业局。法定代表人:杨红举,局长。被执行人:袁中告,男,1948年9月9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淅川县电业局名下产权证号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张国杰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建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