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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信大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信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梅基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575120。法定代表人:梁卫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卢俊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越红,中山市沙溪镇食品药品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信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建设路42号二楼A区、三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097702438。法定代表人:许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沙流行罚[2016]SX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6年7月5日作出中沙流行罚[2016]SX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信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大商贸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后销售了3包黄花什锦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150106;保质期:15个月)超过保质期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没收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4.8元;3.处罚款50000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信大商贸公司留置送达了中沙流行罚[2016]SX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大商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信大商贸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信大商贸公司缴纳罚没款共50014.4元。本院认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的中沙流行罚[2016]SX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沙流行罚[2016]SX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