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毛明阳与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明阳,李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691号原告:毛明阳,男,汉族,1958年6月30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李永刚,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明阳与被告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明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红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