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劲能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劲能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孟淑明,刘诗能,袁波,陆四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异1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湛月花园。法定代表人徐新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劲能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刘仁八镇孟家山林场。法定代表人孟淑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孟淑明。第三人刘诗能。第三人袁波。第三人陆四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劲能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湖北劲能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孟淑明、刘诗能、袁波、陆四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劲能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孟淑明、刘诗能、袁波、陆四维在公司注册资金验资完成当天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现被执行人湖北劲能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追加被执行人湖北劲能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孟淑明、刘诗能、袁波、陆四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孟淑明、刘诗能、袁波、陆四维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柯 劲 松审判员 张 吉 林审判员 柯 尊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及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