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倩文与濮阳市沃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倩文,濮阳市沃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275号原告周倩文,女,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濮阳市沃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78713-5,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中段路东(兴隆小区67号)。法定代表人杨开红,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倩文诉被告濮阳市沃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倩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沃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倩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倩文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香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