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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白东梅、南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白东梅,南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3民初383号原告:王晓燕,又名王晓艳,女,汉族。被告:白东梅,女,汉族。被告:南小龙,男,汉族。原告王晓燕诉被告白东梅、南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晓燕、被告南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东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晓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整;2.判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白东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白东梅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8日算至2016年8月18日,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6750元,由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9日算至2017年1月24日,由被告偿还原告12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均按照1.5%计算;3.请求被告南小龙就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8日,被告南小龙给原告打电话称被告白东梅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南小龙系同事关系,所以就答应借款。同日原告给二被告现金50000元,又通过银行给被告白东梅丈夫王贵珠转账10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1.5%,半年付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给原告清偿利息6750元,于2016年8月18日给原告偿还本金20000元,2017年1月24日给原告偿还本金10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诉至法院。白东梅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南小龙辩称,其只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并非共同借款人。原告诉称的借款过程及清偿的本息全部是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借条、农业银行交易回单、白东梅及其丈夫王贵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南小龙无异议,被告白东梅经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白东梅借原告150000元,月利率1.5%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南小龙系白东梅借其150000元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被告南小龙不认可,称其为担保人。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南小龙为担保人,故应认定被告南小龙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8月18日,被告南小龙给原告打电话称被告白东梅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南小龙系同事关系,所以就答应借款。同日原告给被告白东梅现金50000元,又通过银行给被告白东梅的丈夫王贵珠转账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半年付息,未约定还款期限,担保人为被告南小龙,被告白东梅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南小龙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字。被告借款后,通过南小龙给原告清偿利息6750元,之后于2016年8月18日给原告偿还本金20000元,2017年1月24日给原告偿还本金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白东梅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南小龙对借款金额及利息约定认可,故原告请求被告白东梅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20000元及所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南小龙作为担保人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东梅经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相关的诉讼权利,对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白东梅偿还原告王晓燕借款本金120000元;二、由被告白东梅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8日算至2016年8月18日,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6750元;由被告白东梅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9日算至2017年1月24日;由被告偿还原告12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均按照1.5%计算;三、由被告南小龙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借款本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白东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