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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玉香,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玉香,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玉香,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377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徐秀平,职位。被告:张玉香,女,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江源区。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玉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事实和理由:。张玉香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