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辉与被告蒋敏、丁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辉,蒋敏,丁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521号原告:陈文辉,男。被告:蒋敏,女。被告:丁伟,男。原告陈文辉与被告蒋敏、丁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陈文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辉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陈文辉负担。审判员 周春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永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