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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张德林、虞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张德林,虞年英,朱庭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4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861822265D,住所地万年县六0北大道15号。诉讼代表人:周水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绍明,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该行职工,住万年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德林,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虞年英,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朱庭发,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被告张德林、虞年英、朱庭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年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虞年英的起诉。审判员  刘水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