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管丽娟与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九甲户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丽娟,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九甲户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388号原告管丽娟,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栾好明,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九甲户村民委员会,地址濮阳市濮上路南段濮阳市血站对面。负责人管中玉,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管敬璞,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该村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丽娟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九甲户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富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