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魏德华与孝感兴宇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德华,孝感兴宇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魏德华,男,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身份证住址: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孝感兴宇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堰河王家墩子25号。法定代表人:王用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魏德华与被执行人孝感兴宇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宇钻井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