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远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碳谷(青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远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碳谷(青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远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敬国,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碳谷(青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为刚,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41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青岛远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碳谷(青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