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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恢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效荣、邹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效荣,邹文华,丁建新,吴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恢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韩效荣,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居民,汉族,现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邹文华,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居民,汉族,现住。被执行人:丁建新,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居民,汉族,现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吴枝荣,女,1955年4月3日出生,居民,汉族,现住。申请人邹文华、韩效荣被执行人丁建新、吴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龙商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栾德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