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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铁成与刘永生、焦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成,刘永生,焦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142号原告:刘铁成,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永生,男,汉族,1973年1月7日生,住通许县。被告:焦发亮,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生,住扶沟县。原告刘铁成与被告刘永生、焦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刘铁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永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铁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成撤回对被告刘永生的起诉。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