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代军诉上海旌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军,上海旌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柏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增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军,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旌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3540室。法定代表人:倪梦琪。原审被告:上海柏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路1609弄2202号。法定代表人:代军。原审被告:黄增华,男,198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代军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7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柏瑄公司的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未对合同履行地作过约定,而其特征义务为提供服务,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涉案《展览合同书》中对于争议的条款约定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本着友好精神相互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但此约定因无明确的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被上诉人为特征义务履行人,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XX幢XX室,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