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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桂兰、陈光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兰,陈光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4号申请执行人林桂兰,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陈光前,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林桂兰与陈光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光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桂兰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共计人民币1166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光前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状况,均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光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桂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光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桂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322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