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郭金成与李全红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成,李全红,刘胜利,郭长军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535号原告郭金成,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李全红,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第三人刘胜利,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第三人郭长军,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郭金成与被告李全红、刘胜利、郭长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学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成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成撤回对被告李全红、刘胜利、郭长军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金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亮人民陪审员 张文雪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