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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3161周林根与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根,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3161号原告周林根,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俞林,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周林根诉被告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林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林根诉称:有被告方本人亲自书写的欠条一张,欠款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欠款金额为18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俞林:1、欠款18000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周林根当庭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主张。被告俞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俞林向原告周林根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俞林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俞林未按期归还借款是引发本案诉争的原因,本案责任在被告俞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俞林归还借款18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林未提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林根借款本金18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俞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