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乐陆与陈昌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乐陆,陈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乐陆,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陈昌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孙乐陆与陈昌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调查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昌义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